劳动合同到期不提前一个月告知是否需要给付一个月工资?

2015-10-29697 人看过

 HR法律网:在用工实践中,劳动合同到期,必然存在一个双方是否还要续签的问题。如果到期之后才突然通知对方不再续约,会造成劳动者短期内生活困难与择业急迫。另外,是否续签的决定权,一般在于单位,受影响的却是个人。因此,从法理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在提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这也称为‘代通知金’。

  同时,法律规定,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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