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与任职期限不一致的怎么办?

2015-10-291212 人看过

HR法律网:《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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