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 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否违约,主要看单位的态度。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这里的条件是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单位不同意你兼职的,构成违约。
2、同样的,如果单位提出后,你拒不改正的。也构成违约,单位也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并不禁止,即兼职并不必然构成违约。但是,前提条件是:你不能对本职与兼职,这二项工作的任何一项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二个单位对这种情况都没有提出反对时,是可以的,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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