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无固定期限职工:又叫无固定期限合同工,无固定期限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描述,该类合同没有固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而言只要职工在工作中不出现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实现,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较与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稳定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龄职工的劳动权益,能够起到很好的保护。
长期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修订本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长期工是与临时工、季节工相对称的概念。长期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如果一定要打个比方,长期工的招聘、管理有点像事业单位职工的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指标,统招同分。94年以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不再有长期职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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