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时,发生的下列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度起,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企业发生的下列研究开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租赁费等;
2.非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4.非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
7.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且核算上划分不清的费用;
8.企业受托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支出;
9.企业取得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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