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能否扣除?

2015-10-30778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应不分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均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加计扣除的残疾人员工资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应允许扣除。形成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是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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