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是否可以减除替旅游者支付门票等支出后的余额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

2015-10-30754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旅游企业,其实际发生的替旅游者支付的门票等支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以未减除门票等支出前的收入金额做为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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