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团队律师为你解答:没有绝对好的金融监管体制,关键是符合国情,管用。过去人行一家监管,优点是“全覆盖、效率高”(有问题内部协调即可),问题是力不从心。“一行三会”体制,优点是专业性强、力度大;问题一是出现“真空”(几不管地带),二是效率低(需国务院协调)。监管体制建设一定要同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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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团队律师为你解答: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实践,金融监管有四种主要模式:即美国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国模式。(一)美国模式。专业监管模式。(二)香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