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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