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因经营和集团管理需求,想把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先进先出法改为标准成本法,不知是否可以?

2015-10-301177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此,贵公司不能选用标准成本法,但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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