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劳动者合理流动和就业;通过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实现供求双方相互选择;通过市场工资价位信息,调节劳动力的供求。 “政府促进就业”,指的是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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