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为什么不按住房的公允价值确定个人收入?如果出售的住房已经提取折旧,如何确定成本价?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是否合并为一次征税?

2015-11-04797 人看过

HR法律网:财税 〔2007〕 l3号文件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按“成本价减支付购房价款”确定个人所得的原因,主要是成本价比较容易取得,而住房的公允价值有时候难以计量,为了避免争议,总局规定统一按成本价确定个人所得。
对于已经计提折旧的旧房,如何确定成本价,政策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成本价应当按照购置价减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确定成本价。
如果个人在一个年度内多次取得此项所得,目前尚无合并为一次征税的要求。笔者认为,个人多次取得此项所得,可分别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该内容为结合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热门法律知识

首页

电话咨询 / ¥29

20分钟内法律问题电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