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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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团队律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
单位按国家规定比例为员工支付(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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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所得税前扣除按工资总额的5%是怎么扣?
HR法律网团队律师: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