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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如果被申请人是自然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三)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首先应简明扼要地写清楚仲裁请求事项、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等,并重点写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内容和焦点,说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依据法律规定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论证所提要求的正确性、合法性。(四)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五)申请人签章,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六)附注:应写明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七)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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