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因此,李某以房产对外投资,可暂不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应当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为50万元,如果以后转让股权的价格超过50万元或者清算退股收入超过50万元,则应当按规定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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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