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由单位单方面变更?这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 有些人说,劳动合同既然约定了,那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协商一致,带来的结果是,劳动者只能往好的岗位调整。遇见少数工作能力差,工作不适合的员工,因为不可能协商一致,单位只好忍气吞声得用。 有些人说,岗位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自己的调整。这种看法的问题在于,如果单位可以随心所欲得调整工作岗位,那就不用担心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但凡看哪个不顺眼,就调整岗位去扫地,然后把人逼走。 可见,上述两种看法都过于极端。立法者是明智的,他们没有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样的调整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调整是不合法的。全中国的岗位太多了,无法归纳出一个简单明了的规则。所以,模糊性的原则是现在通用的判断标准。那就是“充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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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这要看调整的内容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在具体判断充分合理性的时候,我们要看新的岗位是否能够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是否符合员工的成长利益,此外也要看是否与公司内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