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对工资核算是怎么规定的。缺勤怎么扣,加班怎么给,他们分别的基数是基本工资还是工作全额?

2015-11-101006 人看过
HR法律网:1、工资=月工资标准/21.75*16,公式是这样,计算工资,只要把月工资标准代入公式计算即可;例如月工资标准5000元,上班16天的工资:5000/21.75*16=3678.16元;这是应发工资,实发工资还应当扣除代扣工资;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实行5天8小时工作方式,每年有52个星期,104个双休日,所以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工资收入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是加班工资争议颇多的一个环节,实践中“月工资收入”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月工资收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月工资收入”,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原则上“月工资收入”以员工实际月工资为标准。如果有具体的地方法规,遵照相应的地方法规执行。例如,上海市就出台了《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月工资收入”可以按照“在正常情况下的本人月实得工资的70%”确定。应当注意一点,虽然说,原则上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月工资收入”计算加班费基数,但是,未在工资条中体现的补贴及津贴,可以不计入“月工资收入”。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例如,小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收入为900元/月,因此,应该以900元作为其“月工资收入”,其加班工资基数=900÷21.75=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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