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于培训服务期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规定说,一定要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服务期?

2015-11-121042 人看过

HR法律网客服:一般服务期是独立于合同期限的专项约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起算点,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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