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客服:《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各项权利时,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一问题,在《职业教育法》中也作出了系列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20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28条)此外,《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上述规定。
国家法律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培训的立法内容主要包括职工上岗培训、在职培训、特种作业培训以及培训费用的承担等,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权在每个具体劳动阶段和环节中得到实现。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劳动者的权利就是企业的义务,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和教育的权利,企业就负有保障劳动者职业培训的义务。
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义务是企业承担的。职业培训不是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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