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3、《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HR法律网资深律师团队(www.law-hr.com)来回答你最关心最急迫的hr法律常见问题,为你消除迷惑,助你的企业一臂之力!欢迎您在线咨询或拔打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