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首席律师律师为您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职工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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