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常劳动?

2015-11-141455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12月30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11月8日发布执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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