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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原则。“由于人事诉讼直接涉及到人的这种基本权利,决定了一个社会赖以维系的公序良俗,因此有必要启动一种社会公共权益保障机制来加以维护,为此各国法院一般采用依职权调查主义”。 这项原则也称国家干预原则。它是与普通程序适用的处分原则相对立的,是指法院在审理身份关系案件中,可以考虑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可以依职权主动地进行审查、取证等活动,而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制约。相反,对于请求的认诺、对于诉讼上的自认及不争执的事实等,法院可以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可以超出或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比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审理后法院发现原、被告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则不受原告离婚请求的制约,而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在上诉审中,上诉法院可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这是由人事纠纷多涉及家庭的和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公益的特点所决定的。(三)非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审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它对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事诉讼程序如果也遵循公开审理原则,则不能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在程序特殊性上要求的需要。因为人事案件多涉及当事人和家庭的生活隐私,涉及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为了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基本人格权和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影响他们日后的生活,所以不宜公开审理。尤其是在我们这个素来有着“家丑不可外扬”文化传统的国家,不公开审理显得更为重要。但人事诉讼的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神秘审判,程序仍要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的程序权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只是不需要对社会公众公开。如前所述,日本和德国的人事诉讼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这一原则也不排除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审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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