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应当从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即法的制定)和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即法的实施)两个维度展开。
(一)我国劳动关系立法模式
1、从立法的形式上来看,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进行立法。
2、从立法的内容上来看,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
(二)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协调就是劳动权利义务的设定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目的是既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关系协调不但是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不可取代的平衡仪、减压器,而且是促进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具有层次性、系统性,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因此构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可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
1、劳动关系协调的内部机制
就内部机制来说,其主要是劳动者、工会和雇主组织之间的互动或者说是博弈。
(二)劳动关系协调的外部机制
外部机制即调解、仲裁、诉讼和监察等等途径和方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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