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您好,《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们能确定对业务员实施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则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交纳五险一金,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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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法律网杨静律师为您解答:您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