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职工晚育及晚育(产)产假有何规定?

2015-11-29758 人看过

HR法律网:已婚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晚育(产)假: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增加到半年;对二十九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妇女,产假增加到九个月。对生育一个子女后,产假期间施行绝育(结扎)的,另增加产假一个月,其配偶凭医院证明,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可,给照顾假10天。剖腹产同时结扎给照顾假15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以及照顾假视为全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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