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离休?

2015-11-29833 人看过

HR法律网: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文件,离休是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一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在学术造诣深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离休制度是我国党和政府对一部分干部规定的养老制度,用法律加以规定。干部离休制度包括离休条件、离休待遇、审批手续、离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等一整套政策的规定。它适用于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制度是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1958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安排部分老同志担任各荣誉职务的通知》中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现在担任县委部长以下职务,思想作风较好,但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这一规定,是干部离休制度的雏形。1978年6月国务院颁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离职休养、工资照发作为特殊的退休制度确定下来。1980年10月和1982年4月两次作了补充和修订,提出了离休干部“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这样,就使离休干部从退休干部制度分离出来,自成体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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