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3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缴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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