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如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15-11-29932 人看过

HR法律网: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参保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流动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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