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城市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
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纯(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下列项目应计入家庭收入:
(1)从事农(林、养殖)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及经营性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抚、扶)养人所付的赡(抚、扶)养费;(5)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入;
(6)依法继承的财产或接受的馈赠;
(7)村(组)集体经济分配的收入;
(8)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
(9)按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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