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下列项目不计入农村家庭收入:
(1)抚恤金、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和困难学生救助金及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救助金;
(9)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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