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或暂缓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申请人家庭拥有银行存款、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条件的;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事务所介绍就业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进行入户调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有劳动能力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保障对象,拒不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服务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打工、就学等情况的;
(6)自费送义务教育期间子女入收费学校或高价学校择校就读的(残障特殊教育学校除外);
(7)放弃法定赡(抚、扶)养费的被赡(抚、扶)养人家庭;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以上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9)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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