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只能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其他不在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应计入家庭人口,并提供相关收入证明和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是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民户口,按其所登记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分别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以下办法确定:
a.同一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b.虽然另立户口,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按同一家庭计算;
c.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d.同一户口,但不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视为家庭人口。
(4)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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