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 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10)有患重大背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1)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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