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309号)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的劳务合同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借调单位承担,交给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缴纳,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HR法律网(www.law-hr.com)十分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若您的企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帮助,请在本网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在线咨询、拔打热线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HR法律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
HR法律网:《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3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HR法律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