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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大多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为跨国经营的资本运营实体,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为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要在保持集团利益的前提下,既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宜采取过度集权的方法,以便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此,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如下的基本原则: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以资本运营为核心的原则。集团中各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通过资本这样一条看不见的纽带把大家的命运连在一起,无论从事何种经营活动,都必须服从集团资本运营的宗旨。而集团对其成员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也要以资本为核心。
集团及其成员子公司要认真贯彻资本运营责任制的原则。为了切实建立资本运营的约束与激励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经营的资本真正负责,避免成员子公司对集团的依赖思想,杜绝小富即安、故步自封的不良现象,集团总部要通过对资本运营效率等内容的考核,建立资本运营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
集团财务管理要体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集团公司的发展需要调动发挥包括集团总部在内的各个成员子公司的积极性,即:既要发挥集团的战略决策和协调交易的作用,又要调动成员子公司的主动性和创新意识。因此,在财务管理上要适时地运用集权与分权的方法,根据形式与任务的变化,灵活地调整集团财务管理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拘泥于一种固定的模式和既定的范围,一切以更好地完成集团的目标任务,取得最佳经营效益为准则。
在集权方面,集团主要是在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问题上进行管理。在分权方面,集团各成员子公司主要对具体性的、战术性的问题,如:成本管理,费用控制,运营资金的管理等。各自运作管理,集团仅给予宏观指导。这样做,既不影响集团内各企业的法人地位,又利于集团总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和宏观规划,把握集团的总体发展方向。
对集团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财务管理权应全部或大部分集中到集团总部来:
(1) 投资决策权。包括对子公司较大规模的扩建、改造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2) 子公司接受外部投资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3) 子公司资产重组或土地置换的决策权应该集中。
(4) 重要财务政策的制定权不能分散到各成员子公司,以防各行其是。
(5) 子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由集团总部集中。特别是对一些新兼并、 购的单位,集团公司还应该直接派主管人员,以便加强财务约束力。
(6) 主要产品的出厂价与内部协作价的制定权应由集团集中。
(7)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权、流动资金的贷款权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结算权应该由集团集中。
(8) 其他集团公司认为需要集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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