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网:“非法用工单位”是用工单位没有“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用工主体。它是对“非法用工单位”的“非法用工权”的全面否定,但该否定并没有对“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者的“身份、权利与义务”进行否定。它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立法保护“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权益,使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金融经济合理流动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所以,“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条规定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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