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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