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工资的概念如下:《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编辑:)
推荐阅读:专题
关于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的相关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员工的工资的行为,超过《**省工资支付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
公司如何处理继温家宝总理为农民追讨工钱到现在,从政治法律角度上来说,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已经提高到了党和国家依法执政的高度。能否确保正常发放工资,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
员工在行使提前解除权时,一定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与副本。如没有保留下有效的凭证,一旦用人单位否认未收到提前30日,员工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张宇晟律师建议,如果企业不肯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