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月标准
(元/月) 折算的小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1030 5.92 9.9
二类 920 5.29 8.8 、、、
三类 810 4.66 7.9 、、
四类 710 4.08 6.9 、、、、、、、、、、、
五类 660 3.79 6.4 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县
(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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