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社保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0-07-16344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社保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社保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3、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4、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6、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第八十九条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8、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第九十七条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二、司法解释规定内容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们国家对于工伤进行赔偿的时候,需要严格的按照当事人受到的损害程度来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工伤发生之后,会及时的到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确定是属于工伤并且构成伤残等级之后才能够要求赔偿。

社保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在工伤认定标准中有一个“三工”原则,相信很多劳动者都听说过。这个“三工”原则对工伤认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什么是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工”原则呢?“三工”原则主要指的是什么呢?详细内容请阅读带来的文章。

什么是工伤认定标准中的“三公原则”

“三工 ”原则是指《工伤保险条例》(下简<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理解和把握“三工 ”原则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来由

某男,43岁,从事A班出槽工。出事前一天,刚好B班班长在公司员工会上讲了A曾因工作操作不慎致他人眼睛受伤一事,望大家引起重视。

于2011年11月1第九十六条2日上午11时许,A出于制止工友的违章操作,维护公司利益,发现B桶里有一整块锰粒子未化开,报告了生产调度员、车间主任。当得知是因公司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搞体检和加水不足所造成的原因后,当时代表公司领导批评了B没搅匀锰粒子,要求B把锰粒子拉去再加水待用。A为保留证据不让拉走,与B 发生争执,先抓起一把锰粒子砸在B身上,B顺手打了A头面部一拳。A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级,事后被公司辞退,B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200元。

二、主张己见

某男认为是维护公共利益、制止违规操作,是因工受到伤害,个人向县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认定某男的工作是出槽,搅拌锰粒子达标与否不是他的工作职责。况且是在调度员和车间主任已作处理情况下,不听劝阻,扩大事态。不是因工受到意外暴力伤害,不属工伤,也不是本《条例》调整范围。初审法院认为某男申请工伤事由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人社部门作出不认定工伤认定 书的事实清楚,适应法规正确应当维持。

三、争论焦点

某男不服一审,是“因工”导致的上诉人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人社第九十三条部门作出不认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工伤的决定书。二审中院认为,某男作为A班出槽工,在工作时发现锰粒子未搅匀虽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不是自己的职责,但通过正当途径向领导反映,值得肯定。但对此事处理后,A 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与B发生打斗致伤,不能认定其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A所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具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 条件,其伤害损失可选其他途径救济。2012年12月6日,二审驳回A的上诉,维护了原判。

四、分析点评

本案A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似”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构成了认定工伤的“三要素”。其实,前二者符合,而后者存在一定的瑕疵。第一,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第二,A受伤与工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第三,A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属故意所为应另案处理。故我们在工伤认定 工作中,应基于本《条例》的立法宗旨,才是正确把握“三工 ”原则的关键。

以上便是为大家介绍的“三工”原则的相关知识,可见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三工”原则是多么的重要。如果劳动者发生伤害的情况不属于“三工”原则中的任何一个的话,那么劳动者受的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各位劳动者在实践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三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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