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第七条书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相同点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不得重复仲裁。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第十三章 附 则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的第四十五条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第七十三条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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