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哪些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哪些劳动争议仲第二章 促进就业裁不受理
(一第一百零二条)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五)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六)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注意事项是什么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第九十五条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对于劳动争议类案件,仲裁是先决条件,只有仲裁不管、拖延或者对仲裁不服,才能走法律程序,同时要注意,仲裁还有时效性,一定不要超过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必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须就在十五天内起诉,法律并无明确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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