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仲裁公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劳动仲裁公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第三十七条告之日起,经过三十第九十七条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第十八条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第六条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申请劳动仲裁的大多都是劳动者,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不可能无缘无故的下落不明,而仲裁机构也不能随便用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也应该在案卷当中记录清楚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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