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怎么算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怎么算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第五十条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第一百零四条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第七十七条法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限制
第六十条根据《劳动合同法》针对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高收入人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规定了 两项限制,分别是对支付数额和支付年限的封顶限制。
1. 数额封顶
针对上述高收入人群,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而非劳动者本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
2. 年限封顶(注意这个限制只针对高收入人群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倍的)
针对上述高收人人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如果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从有关规定了解到,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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