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职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定?

2021-10-21396 人看过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事业单位离职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定?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事业单位离职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

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第一百零二条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第六十六条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几类不适用的人有:

(1)公务员第五条、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

(2)现役军人;

(3)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4)家庭保姆。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有些并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便事业单位要解除合同,解除的也是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第七十四条和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事业单位虽然不是行政单位,一般也不会随便跟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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