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合同法69条的内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劳动合同法69条第二款的内容有非全日制用工双第九十条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协议的签订自己要多加注意。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第八十三条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本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第十三条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的形式就业,不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少,而且其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因此,非全日制就业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员不仅有可能产生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也拥有可调剂安排的劳动时间,他们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也就自然会出现。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分别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肯定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关单位在解决此类问题的过程中因为过程较为麻烦,在加上是熟人,就会进行口头协议的签订,但是第三十二条具体的问题需要当事人与所属的企业合理的解决,从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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