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去劳动局拿劳动合同要带什么第十条?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去劳动局拿劳动合同要带什么?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局是不提供空白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该由用人单位自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第十三章 附 则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是不是劳动局拿的印刷文本这个不重要,所心不需要到劳动部门去领取。关键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第八十四条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章盖在哪里?
(一)在尾部签字处应盖章,这是必须的
(二)如果有多页,可盖骑缝章。
(三)金额等处不必盖章,用大小写并用等方式即可。
(四)如果有手写后更改的地方,双方应盖章。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一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盖章,没有用人单位的公章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但劳动合同上如果有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合同具备劳动合同的的内容并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则该劳动合同则可以成为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依据。
劳动部第六十九条门的鉴定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要条件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并签字盖章,且劳动合同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生效。
签订劳动合同时,不需要去劳动局拿劳动合同的文本,公司的公章要盖在合同文本尾部的签字处,如果劳动合同的页数较多,还要加盖骑缝章。虽然盖章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第一百零二条需要在第一百零三条合同的文本上盖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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