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劳动合同一般都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而此时自然合同中就有相应的条款内容。需要注意,这些条款内容对当事人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关系到自身的合法权益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第九十一条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强制性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八条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我国有关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必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须注意在法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协议,否则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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