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劳动纠纷律师针对关于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是涉外仲裁吗?第三十七条的法律问题,收集整理了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是涉外仲裁吗?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不一定就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根第六十六条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第二十三条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第四十二条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第十条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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